現行法令對「政媒兩棲」的規範密度明顯不足,以致媒體人跨越政媒分際的事件屢見不鮮,為防堵此一法規漏洞,《廣播電視法》等相關傳播法令的主管機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推動修法,增訂凡實際投入政黨事務或政治者,皆不得在媒體任職或參與經營之「政媒兩棲」條款,避免媒體公器淪為黨同伐異的殺戮戰場。
前立委黃國昌近日於臉書po文,主張於國民黨內籌組「戰鬥藍 」團體的中廣董事長兼政論節目主持人趙少康已逾越政媒分際,所以應離開媒體;無獨有偶,日前民眾黨發言人楊寶楨也因擔任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同遭質疑「政媒兩棲」。依筆者陋見,媒體、政治身分重疊的「政媒兩棲」現象,會對台灣的閱聽環境與民主傷害甚鉅,應透過修法遏止,茲論述如下。
眾所公認,新聞媒體是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三權之外的「第四權」,承載有助公眾瞭解真實,以及為公眾監督政府的公共性任務。基於上述「第四權」的功能,媒體不應替當權者或特定的政商勢力「喉舌」。因此,自解嚴開始,媒體改革的目標就是「 促使黨政軍退出媒體,建立有效監督的第四權」,如修正後的廣電三法即增訂「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既然媒體的天職是揭露事實與監督政府,媒體就公共事務應保持客觀中立,倘若媒體人高居黨務要職,或大剌剌地角逐政治權力,難保不會將握有的廣電頻道或主持的節目當成政爭武器,使媒體公器變成只談立場,不論是非;只講顏色,罔顧事實,造成不同立場閱聽人的敵對,嚴重撕裂社會,深深斲傷民主品質。
惟現行廣電相關法規對趙少康與楊寶楨「政媒兩棲」的行為尚無從管起。首先《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第4項僅規定政黨黨務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對未兼黨職的趙少康毫無管束力;又該法第 5-1 條第6項雖已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但楊寶楨擔任的政黨發言人非屬受管制的職務。
換句話說,現行法令對「政媒兩棲」的規範密度明顯不足,以致媒體人跨越政媒分際的事件屢見不鮮,為防堵此一法規漏洞,《廣播電視法》等相關傳播法令的主管機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推動修法,增訂凡實際投入政黨事務或政治者,皆不得在媒體任職或參與經營之「政媒兩棲」條款,避免媒體公器淪為黨同伐異的殺戮戰場。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