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和人權的衝突,雖然不能以人民的反應作為判斷正確與否的標準,但我們可以從法規、憲法的態度及政府舉證的效力來判斷這件事情是否有違憲之虞,向外開展,我們也就能判斷現行許多大眾疾呼「違反人權」的公共政策是否真的違反人權。
自桃園醫院群聚事情爆發以來,政府緊急做了許多處置,包含公告足跡、隔離相關人員及對醫院消毒等,對臺灣民眾而言,疫情的緊張程度隨之上升。
事實上,限制特定民眾的行動範圍或以防疫的名義限縮人民權利這件事情,此次並不是第一次,疫情爆發至今的隔離十四天即屬之,而大多數人民尚可接受。然而時間回推至2020年3月16日,教育部國教署發出新聞稿,表示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加強防疫,自3月17日起到該學期上課日為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停止學校師生出國,卻引發大多數的民眾反彈。
細察兩件案例,本質都是為了「防疫需求」而「限縮特定人民的權利」,然而民眾為何呈現兩極化的反應呢?直觀上大多數人不難答出「程度之別」,而也確實,兩者在要求所要背負的舉證責任程度差異頗大。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而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政府在保障人民自由權這件事情上,保護為推定,然而為了某些值得追求的事情之下,即可限縮人民權利,而什麼叫做「值得犧牲人民部分權益去追求的事」,就是比例原則損益比較的範圍,限縮的程度越大,所背負的舉證責任越大。
根據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得依實際需要,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合;第五十八條也提到,主管機關對未痊癒且顯有傳染人他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意思是政府在傳染病發生時可以依照此法條負舉證責任而限制人民權利,以下我們就來檢視兩個案例是否有舉證成功。如果要限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師生出國,依照法規主管機關需要論證這樣的群體,皆滿足「未痊癒且顯有傳染人他之虞之傳染病病人」的情況,而無論是實務上或是政府的舉證上都可以看出這樣的舉證是不可能被滿足的。
事實上,有沒有辦法論證這個群體相較其他群體更為危險,筆者都認為相當困難,更遑論以此限制人民出境的自由了,是以造成大多數民眾的反彈;而桃園醫院群聚隔離相關人員一事,依照法規地方主管機關需要論證隔離的群體滿足「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且其限制須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合」,前者顯而易見,桃園醫院相關人員皆是疫情高風險人員,對其隔離滿足舉證,而後者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合是「除了隔離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實務上也沒有違反法規之虞,所以並沒有造成大多數民眾的反彈。
總結來看,公共政策和人權的衝突,雖然不能以人民的反應作為判斷正確與否的標準,但我們可以從法規、憲法的態度及政府舉證的效力來判斷這件事情是否有違憲之虞,向外開展,我們也就能判斷現行許多大眾疾呼「違反人權」的公共政策是否真的違反人權。
作者 / 馮輝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