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強大且惡意的歧視,政府沒有權利站在中間看戲,自居「協調者」的地位,讓弱勢一方獨立對抗。而是應該直接介入,為日後類似的情況,樹立守護人權的榜樣。
台北市社會局日前委託喜憨兒基金會開設「古亭工坊小作所」照顧心智障礙者,預定將進駐產權屬捷運局的古亭聯開宅「奧斯町公寓大廈」2樓。但管理委員會卻以「不適合」為由,強烈阻擋。原定5月進場施工7月開幕延宕至今。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25日回應,此舉不應出現在文明城市中,「一定是不對的。」只是社會局針對管委會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不得有歧視之對待」部分遲未開罰,宣稱是要「盼能多溝通、和平共處」。
若社會局主要目的是以「社福設施順利進駐」希望未來與社區平共處,顯然這個打算是將社會過度理想化。攤開過去社福機構進駐的案例,是屢屢遭受抗議與抵制,如同公宅弱勢保障戶一般,這就是徹徹底底的負面刻板印象下的偏見,無需費言。
以這次個案而言,管委會與居民誤認工坊為如同變電所、核能電廠一般的「鄰避設施」是明顯對於法律的誤用,而擔心房價下跌個人內在動機,外界可以道德批評,可是也不必深入。重點是台北市政府能否依法處理,藉由行使法律做到捍衛民主法治下的基本人權。
至於有論者以「強行進駐,受苦的還是身障者」來作為應該「和諧」處置的理由。法律某種程度,確實無法做到全方位的保護,作為道德的最低底線,誰跨越了界線,就該接受處罰。到時候司法會在「溫暖而富有人性」的環境,教育及處理個案。
社會意義下的弱勢,唯一可依靠的只有法律制度而已。除了公力之外,不會有私力替他挺身而出的機會,最好的情況下頂多是引起社會少許的討論。而此基於偏見所惹起後續一系列判斷觀點則難以輕易改變,如果說這是一種社會群體與一個或多個被眾人相信帶有貶意的特殊連結,所帶來認知層面的誤認造成的不正義。
對於歧視,法律正義就是最好解決問題的方法與工具,即便對偏見的個人可能心有不甘,但他也只能在國家強制力下愛莫能助,不過卻可以藉此機會教育更多潛在具有偏見的持有者,正如美國種族隔離時代的「小岩城事件」一般,面對強大且惡意的歧視,政府沒有權利站在中間看戲,自居「協調者」的地位,讓弱勢一方獨立對抗。而是應該直接介入,為日後類似的情況,樹立守護人權的榜樣。
作者 / 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