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街頭飆車,筆者認為連酒駕都應該以故意殺人罪送辦,才能有效遏止此歪風,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當馬路不再安全,每一輛汽車都有可能是一枚移動炸彈,政府是應該認真考慮修法,給人民一條安全得回家的路了。
一個保全和一對做資源回收的老夫婦,在電光火石之間成了輪下冤魂,這輛高速撞入騎樓的汽車,不是機械故障,不是交通意外,也不是疲勞駕駛,而是一個有涉及殺人未遂、酒駕和多起毒品傷害案件的前科犯,只因為好玩,用租來的汽車和朋友在車水馬龍,熙來攘往的台北街頭競速狂飆,這位嗆聲是中山聯盟的謝姓嫌犯,對家屬沒有一聲道歉,態度傲慢,甚至還有大批朋友包圍派出所同行飆速的友人一走出派出所立刻重踩油門飆速離開,揚長而去,正所謂物以類聚,最後謝姓嫌犯被以殺人罪送辦。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來說,街頭飆車撞死人,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殺人最高只能判到二年,至於殺人罪最高則能判到死刑,謝姓嫌犯一次帶走三條人命,前科累累犯後態度又不佳,若以過失殺人送辦,豈不便宜了他,幸好警方最後以殺人罪送辦,希望法官能明察秋毫,引用法條時 ,應以間接故意致人於死的法律觀點切入,讓謝姓嫌犯得到應有的懲罰。
不只街頭飆車,筆者認為連酒駕都應該以故意殺人罪送辦,才能有效遏止此歪風,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當馬路不再安全,每一輛汽車都有可能是一枚移動炸彈,政府是應該認真考慮修法,給人民一條安全得回家的路了。
作者 / 皮諾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