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一研究指出,如果給你一件隱形衣,穿上隱形衣做任何事都可神不知鬼不覺,你最想做的事是甚麼?
人是有思想的動物,每一人的行為都受其思想、觀念法律及道德規範之制約,同時每一個人都是利我的動物,當行為面對制約規範與利我之衝突時,也正是大腦天人交戰的開始。行經高速公路塞車路段,要不要違規行駛路肩?通暢的路肩,對每一駕駛人都是致命的吸引力,看著主線道的車潮,盼著路肩何時有位勇敢的帶頭大哥率先挑戰制約規範,然後一部又一部的車輛從路肩呼嘯而過,在制約規範與利我間再加上群眾力之鼓舞,最終還是選擇打亮右轉方向燈者眾。
曾經有一研究指出,如果給你一件隱形衣,穿上隱形衣做任何事都可神不知鬼不覺,你最想做的事是甚麼?排行榜第一名是『搶銀行』,此一結論相信與你的想法相去不遠。台灣首宗持槍搶銀行之搶匪李師科在案發現場留下一句經典對話,錢是國公家的,命是自己的,不想死就蹲下。銀行裡有很多錢而且是公家的錢。對手無尺寸權力在身的市井小民,使用暴力持槍搶銀行遂成渠等發財的捷徑。
執法的警察、法官、檢察官手握行政大權的各級首長或海關關員、稅務員…..等等,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只要『敢』甚或只須『想』,總有人會想方設法的以金錢、美色誘惑你,每一個誘惑,都是制約規範與利我行為間的角力與天人交戰,只要有了第1次的沉淪,就會有第2次、第3次……到第n次。操作從生澀到成熟且很容易就上癮。從古到今,官場巨貪,其貪墨不法所得都與渠等手握權力成正比。一旦東窗事發,貪官、奸商們再利用手中權力編織而成的黑色巨網,負隅頑抗。為掩飾其罪刑,消滅犯罪證據鏈,恐嚇證人、殺人滅口乃其貫用計倆。
搶匪持械打劫銀行或擄人綁票,都屬利用暴力掠奪不屬於他們的財務,此等行徑除法所不容外,對無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所造成之痛苦如切膚。白道手握刀筆,一旦貪汙受賄,法官辦案,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行政首長官箴不振,賣官鬻爵,公共工程品質把關不嚴,豆腐渣工程多如牛毛,橋樑道路,颱風過後,橋斷堤毀、路基流失,災民生命財產一夕間化為烏有,此等惡行更甚搶匪。
透過媒體、網路將災難現場畫面傳輸到客廳、手機或電腦螢幕,這些畫面對多數觀眾而言只是一個故事,但對現場災民卻是血淋淋的事故。事故的發生,肇始於天災,但有更多的是人禍致之。同樣的災後,透過媒體,薄如蠶翼被沖毀的路基、斷橋竟有保麗龍、沙拉油桶填充料。洪水沖毀路基、橋梁,除了是大自然對人類所發出的怒吼外,也是大自然最無私的驗收量尺。但凡天災對公共工程所毀壞,除動用預備金災後重建外。用常識即可判斷的偷工減料,怎無人究責?至少也應公告工程的原始設計圖、驗收人等資料吧!就算已過司法追訴期,也應將真相攤在陽光底下。記者又稱無冕王、媒體掌握第4權,災難現場畫面不需佔用太多版面。期待有一天,災難過後出現負責任的記者、媒體,將大自然量尺驗收不通過的公共工程大起底,再驗收,利用輿論為公共工程之品質把關。
中國官場有句俗話,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若是貪官受賄、盤剝百姓,進項何止十萬。當手握權力時,權力實在太迷人,為防杜握有權力者迷失在誘惑中,應創制一規範各大小官員、民代,能將其財產攤在陽光底下供人民檢驗的陽光法案。若公布財產與收入不相稱或有財產隱匿不報情事,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課以刑責。經商致富,富甲天下所積累的財富是辛苦耕耘的果實,我們羨慕且給予掌聲喝采。但如果從政,俸額維持中等以上物質生活水平應當足夠,但這些俸額若揮霍無度,夜夜笙歌,則永遠少一個0。官場絕非發財之場域,如果從政積累過多與所得不相稱之財富時,是一種罪惡。
陽光法案在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代,即跳出來對陽光法案譏為熾日法案,斯時連財產來源不明罪都未入法,陽光便已成了熾日。2009年4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防制貪瀆。林益世案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政務官。特偵組依法偵辦,仍無法依《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以繩之,對貪官難收嚇阻效果,顯與人民期待有落差。
如果《貪污治罪條例》增列公務員對巨額財產之來源應負舉證之責,若無法舉證,則視為非法所得。正衝擊了立委諸公及權貴們赤裸裸『利我』板塊之移動,冀望當權者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入法可能不切實際,有賴公民自覺,行使創制權方可竟全功。
作者 / 謝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