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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判決無罪的弦外之音 立院應彈劾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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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院本案的管轄權只有刑事犯罪,行政不法只能附帶說明,立法院應依憲政體制(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七項)彈劾馬英九,由大法官審理馬的洩密行政不法。

洩密無罪判決,馬辦表示判決有助確立總統行政權限。然而,馬英九在官司中擴張定位總統的職權,認為其有權限處理「憲政危機」;可是此次無罪判決的基礎其實是法院限縮監聽洩密罪「公務員」的範圍,把馬的主張繞過去,沒有採認總統職權之說。而且,從馬自己以前的言行,難以支持所謂總統的行政職權,馬可說為求脫罪,前言不對後語。最後,法院判決雖認不能以刑法相繩,但暗示了馬可能有行政不法,為此,立法院應該彈劾馬。

馬英九時任總統洩密案被判無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馬英九時任總統洩密案被判無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法院判決 未採取馬之主張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監聽到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電話,王稱已經跟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說好關於柯官司的事情──雖然這點後經王否認,說跟柯是在「練肖話」,黃因此與馬、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等報告,馬因疑指示黃跟江報告、並自己也與江討論案情,而牽涉進監聽洩密罪的官司。

馬在官司中辯稱,得到立法院長關說法務部長的資訊,會釀成憲政危機,基於總統職權不得不處理,因此這是行使總統職權的行為,符合刑法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要件,不成立犯罪。法院雖判決無罪,但並非認同馬上述主張,而是認為被訴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法)第27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以及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馬都不可能是這兩個條文所指的「公務員」,因為我國憲法體制,總統未有此等權限。

從條文來反推,可以推測法院的意思,是監聽法的公務員應該只有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警察等,無論如何總統是管不到這個事情的;而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也很難包括到總統,因總統在職務上知悉的應該是國防、外交方面的秘密。照法院所指,正是因為無論此監聽事件涉及刑事不法還是行政不法,都不干馬的事,不是總統的職權,因而無罪。

馬官司辯詞 與自己過去主張不符

馬關於總統行政職權的說詞,不但沒通過法院的考驗,可能也通不過他自己的考驗。馬上任時就頻稱為了守憲,自己必須當「二線總統」,就是因為主要的行政職權,依憲法係由行政院長掌理。甚至,任卸任前還出招,要蔡英文基於民進黨黨主席的身分,提名看守期間的行政院長,就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非僅是總統幕僚的理念而來。

馬還在台灣研究基金會的半總統制研討會表示,建議修憲把行政院長與總統合成一職,而總統到國會去接受監督。可見馬英九自己相當清楚,總統哪來什麼行政職權,大部分均由行政院長掌握的,連行政院長是否能與檢察系統研商偵查個案,都有疑慮了,何況是總統?馬在官司中引用憲法本文第56條、第44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辯稱這是屬於總統的職權,第56條只是總統形式上任命由政院院長提名的各官員的條文依據,很難理解這確立了什麼行政職權。第44條則是院際調節權,但本案屬行政不法,法務部長的懲戒由行政院長移送監察院彈劾、立法院長的懲戒則屬國會紀律,政院立院各有程序,哪來院際爭議?最後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則屬國家案權的權限,本案是風紀、廉政範疇,與外交、國防、兩岸、情治無涉。

判決暗指得懲戒 立院應彈劾馬

法院判決指出公務員之範圍,應視個別罪名定其範圍,而非總統無論如何皆沒有公務員身分,因此特別闡述總統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有公務員職務的各種義務,包含保密義務,而有可能因失職受懲戒處分。筆者認為北高院此處暗示相當清楚,認為馬洩漏黃給予的監聽資料,雖然不構成監聽洩密罪或國防以外洩密罪,但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一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只是北高院本案的管轄權只有刑事犯罪,行政不法只能附帶說明,立法院應依憲政體制(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七項)彈劾馬英九,由大法官審理馬的洩密行政不法。

作者 /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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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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