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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丟進垃圾桶裏的憤怒! - 新公民議會
「憤怒」,必須能喚起社會應有的具體改善措施。否則,被丟進垃圾桶裏的「憤怒」,除了自慰、自欺外,有什麼意義? 2014年5月21日北捷慘劇發生後,社會群情激憤。我曾經寫過「應該正視問題—談捷運的悲劇」和「真的有所謂的隨機殺人?」二篇文章,並提出一些討論和建議;2015年5月29日北投國小女童在校園內遭割喉案,社會群情激憤。我又寫了「女童之死,我們有什麼資格憤怒!?」,強調校園防範硬體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