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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調的環境教育 - 新公民議會
環保署給予各機關很大的自主性,然而有些機關用心執行,但恐怕有更多的機關虛應故事 作者 / 路向南 根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高中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其實施方式包括: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