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陣營忽然拋出蕭美琴的國籍問題,基於曾放棄美國籍,因此誣指蕭美琴是「回復」國籍,進而推論其不得依選罷法成為副總統候選人。這種烏龍攻防,簡直就是蔡總統論文門2.0翻版。蕭美琴父親是台灣人,故從出生起那刻,蕭美琴就具有中華民國籍,自始取得何來放棄的回復問題。質疑者拋出這種烏龍攻防誤導輿論,心態極為可議。
首先,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解釋:「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出生時其父為我國國民,或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蕭美琴是60年出生,不論按照哪一版的國籍法規定,蕭父因為是我國國民,她當然是自出生起就具備我國國籍。
再者,只有一種狀況例外,也就是根據國籍法第11條之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其中最有可能的一條是「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然而,蕭美琴根本不必運用這種方式,因為蕭美琴曾經取得美國籍純粹因為其母在美國出生長大受教育,她便可符合資格。根據美國駐華大使館之介紹,蕭美琴生於日本,適用的是「美國公民出生在海外的子女有權要求美國公民身分: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美國公民,於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間生育的婚生子女: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達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為他/她年滿14歲後居住的」。蕭美琴母親是婚從出生至受教育都在美國,當然符合這項條款。因此,根本沒有國籍法第11條之問題,既然不適用該條,則自然並無回復國籍之爭議。
退萬步說,蕭美琴與林書豪狀況較為相似,兩人都曾經是內政部認定的「無戶籍國民」。但不管如何,蕭美琴從出生便屬我國國民,絕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所稱的「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藍白陣營丟出這種錯誤攻防,不只有辱國人智慧,更帶有歧視意味!台灣民主發展深化過程,不應再有論文門2.0事件發生。
藍白陣營真正對蕭美琴的攻擊潛台詞,其實就是標準的外國籍歧視。因為蕭美琴的母親是美國人,因此在煽動輿論對其的種族歧視,這不只在台灣應該是禁忌,更是在美國等主要先進民主國家,所絕難允許。中國傳統社會,應該最痛恨的就是他人對自己出身的歧視,更何況人無法選擇自己父母,蕭美琴在國家認同上從不遲疑對台灣熱愛,藍白陣營既然最崇尚中國傳統,怎麼可以雙重標準?甚至還把一個熱愛台灣的土生土長台灣人,誣指為外國籍,這都是最赤裸的歧視,是任何國家都難應允。更不要說,美國從來台灣沒有敵意,真正擁抱中國卻回頭歧視他國人的藍白營,是最壞的示範!
內政部已經為蕭美琴的國籍作出澄清,竟還有藍營媒體煽動蕭美琴是美國人,但其自幼在台灣長大,父親是台灣人的身分,以及對台灣本土的熱愛,都不該被誣指是外國人,否則就是歧視。台灣作為21世紀先進民主國家,這種歧視國人的差勁政治攻防,應當早日收手,否則只是親痛仇快,成為另一種疑美的翻版!
作者: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