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制訂應該有彈性,也須考量不利於眼盲人士或乘坐輪椅者暢行無阻的因素…,而不是定一個死板的法規,完全沒考慮到有其他變數或者少數人的需求。
之前曾提過公路總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的規定是「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也就是除非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否則駕駛座後方的門不能打開上下乘客,若打開會處罰金的規定,這項規定對無論是眼盲或肢體障礙的「輪椅族」來說都非常不便,且此法規也沒有絕對合理性。一般說,是左側靠近馬路較危險,但某些情況例如「右側有水溝且水溝無蓋子」、「右側有植物擋住行走路線」、「右側有擺放機車、腳踏車等障礙物致無法通行」或「右側有階梯」等,不利於眼盲人士或乘坐輪椅者暢行無阻的因素,那麼這前述的法規就屬於不合理的規定。
再說,小轎車是較為擁擠的空間,若左側後方的門不能開,兩個人要進去將花更多時間,也可能在途中因撞擊車子而致受傷,那麼前述法規若以保護安全為考量就不合理。再說,馬路有時會是左右兩邊都可停車,那也不利於合理化保護安全。這在制定時,站在民主國家立場,沒有問過人民就直接更新法規,有點讓人疑惑民主何在?
以上總總讓筆者會向政府建議,在制定法規時,因考量周全,也得適時徵求民意,雖然立法委員能代表人民聲音,可惜的是:制定法律時有時也會有鬥爭,或者說,因為席次比以往少了,能代表發言者縮小,影響民主思維的因素更大,更應該舉辦公聽會等等以徵求民意。我也會建議,法規制訂應該有彈性,而不是定一個死板的法規,完全沒考慮到有其他變數或者少數人的需求。以上是我要提醒的意見。
再提一個與交通有關的事情,這是我個人發現的。因目前紅綠燈有音效者只在很重要的區域,而某些地方只有依申請案件設置,且有些需要按鈕才有聲音提示。「意味著要主動去按按鈕,可等到盲人主動按按鈕再在等聲音傳出」時間上就來不及了,事故意外就發生了,所以還是以自動播放的方式較有時效與安全性。讓每個紅綠燈都有語音的自動播送,讓盲人在通過行車區域時更安全,畢竟不一定知道盲人行經的會是哪一處紅綠燈。
作者 / 溱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