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士雖然在我國法令下屬與特別的存在,不過本質上仍是外國人,國家有權拒絕外國人入境,尤其具有犯罪歷史的危險人物,既然人不會入境,也就沒有逮補問題,自然不會踏入中國所設下的一中陷阱。
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表達週三出獄後將到台灣自首的消息,引發國內政壇、輿論熱議。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韓國瑜、前總統馬英九先後砲轟民進黨政府拒絕陳同佳入境,是「自我閹割主權,殺人就該回台審判。」 ; 馬英九則大呼對於陸委會要求司法互助協商、移交事證的說法,「這是什麼話?」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21日受訪回應,以前要求香港司法互助「理都不理」現在突然要送過來台灣,這「非常詭異」,強調「國家主權最重要,有主權才有司法管轄權」。
「國家主權的重要性先於管轄權」,理解上沒有問題,假設城牆破了城裡的人民就不會安全,從這點來看不難理解缺乏有效主權的下場是什麼?有問題的是「國家行使管轄權是主權的表現」,這也是國民黨立論的基礎。法律上管轄權爭議,不難釐清。台灣作為殺人案件發生地滿足「領域管轄」。加害人、被害人皆為香港人,則符合國籍與被害人管轄,理論上兩方都具備管轄權。而管轄權又先於審判權,必須先確立管轄權才有審判權。另外尚存有一些例外,例如原則管轄,還有內政部長徐國勇談的「萬國公罪」,亦即普遍原則,各國皆可行使管轄權。
本案的弔詭之處,除了媒體所稱的不符合人性常情,畢竟台灣仍有死刑,涉犯殺人罪有可能處死,但事實認定與涉犯罪名仍依實際證據而定。真正違反國際法慣行的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原則上一個國家不會把國籍國民引渡到另一個國家審判,也沒有配合義務引渡義務。除非有人認為兩邊同屬一國,香港運用「自願來台」的巧門相當聰明,是反過來將台灣納入送中條例,實現「在中國的哪裡犯罪,就在哪裡審」。過去我國海外詐騙犯經常被強制遣返回中國,因爲不只被害人為中國人,中國也認為加害人台灣人同為中國人,各國基於一中原則,通常會同意將嫌犯遣返回中國,而遣返相對於引渡又不具主權問題的複雜性。
詐騙犯送中對台灣的傷害,看似只涉及管轄權,但與陳同佳案一樣,都是損及主權,達到減損台灣政治、司法獨立的目的,最終形塑統一的事實。基於管轄權還有地檢署以發布的通緝,只要陳同佳一入境必定遭逮補,不會有政府會縱放的情形發生。只是港澳人士雖然在我國法令下屬與特別的存在,不過本質上仍是外國人,國家有權拒絕外國人入境,尤其具有犯罪歷史的危險人物,既然人不會入境,也就沒有逮補問題,自然不會踏入中國所設下的一中陷阱。
作者 / 斯提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