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固然可讓女性受刑人及其子女皆受益,惟我國現行攜子女入監制度未臻完善,除女子監獄囿於超收嚴重,空間不足,並未配置養育孩童的獨立舍房外,監獄內的職員也沒受過育兒訓練,因此在監內撫育孩童實屬難題。
兒童節前夕,法務部矯正署於全國三所女子監獄實施「2歲以上的受攜孩童於日間送托孩童園方案」,開放受女性受刑人攜帶入監的孩童,日間可出監上幼托園,對於監內的孩童來說,這不啻是最好的兒童節禮物。
事實上,攜子女入監的制度在我國法有明文,按監獄行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又按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分娩之子女,應於女監設置保育室收容之。綜觀法條規範可知,我國女性受刑人有申請攜帶子女入監的權利,監獄也必須設置保育室以便於照顧。
惟此制度長期以來頗具爭議,有論者基於維護女性受刑人教養親權之立場,主張應讓其攜帶子女入監;然而反對者指出,監獄本質是全控機構,係與外界隔絕,也對內部成員嚴密監控,以遂行對受刑人身心改造的場域,與促使孩童社會化之目的明顯悖離,另孩童生長過程中,周邊的重要他人亦屬重要,僅靠母親的親職教育顯有不足,就此而言,讓監內孩童到外界受教,使其接觸師長同儕,並有適當的學習或模仿對象,實大大有益其社會化,且已有研究指出,女性受刑人的教化措施若結合親職教育,藉由重構親子關係,或許能改變其更生或假釋後的發展。
綜上,此政策固然可讓女性受刑人及其子女皆受益,惟我國現行攜子女入監制度未臻完善,除女子監獄囿於超收嚴重,空間不足,並未配置養育孩童的獨立舍房外,監獄內的職員也沒受過育兒訓練,因此在監內撫育孩童實屬難題。針對上述問題,矯正署應儘速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落實執行,才能既保障女性受刑人的教養親權,亦兼顧監內孩童的最佳利益。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