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不對的行為,一般老百姓根本不敢直接和宮廟反應,宮廟往往人多勢眾,又舉著為神明辦活動之大旗,人民只能向警察或環保局檢舉,相關人員頂多到現場開張勸導單或罰單了事,問題仍舊存在。
作家魚夫在臉書上的一段發文,反映連月來附近宮廟鞭炮聲不絕於耳,半夜12點多了,高齡80幾歲的老母親仍不成眠,痛斥這樣的黑道宮廟文化,不是帶給人民平安,而是讓人不平安,其中的黑道敏感字眼,引來被指涉的宮廟不悅,不排除對魚夫提告。事實上,將宮廟文化和黑道畫上等號,的確有失公允,但對於一個長時間住在宮廟附近,半夜三更經常被鞭炮聲、高分貝的電音吵醒或受到驚擾的住戶來說,會冒出這樣子的情緒性發言,也是情有可原。
所謂的宮廟文化,指的應該是陣頭、八家將、繞境等由先民所傳承下來的習俗活動,曾幾何時,宮廟文化對於某些人來說,已經成了放鞭炮、跳鋼管、隨地丟垃圾、馬路他最大、吐檳榔汁,甚至是黑道的代名詞,筆者就住在宮廟附近,一年365天,大概有五分之一的時間,廟方都有大小不一的活動在進行著,其中最困擾我的,就跟魚夫所反映的問題一樣,就是半夜的鞭炮聲,或許有人會說,過年期間,熱鬧一下無妨,又不是每天都在過年,廟會活動不放鞭炮,就少了熱鬧的氣氛,放鞭炮本來就是廟會活動的元素,有什麼好抱怨的,同樣的一件事情,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本來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今天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宮廟在管制時間以外的時間,肆無忌憚的敲鑼打鼓兼鳴炮,已經是常態,嚴重影響到附近居民的生活品質,而且相關的主管單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會讓民怨沸騰。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教育部字典解釋,所謂的「自由」,指的是法律範圍內的活動,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中一條就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綜合以上中華民國憲法、教育部字典解釋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我可以很明確的說,宮廟在深夜進行廟會活動,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這種不對的行為,一般老百姓根本不敢直接和宮廟反應,宮廟往往人多勢眾,又舉著為神明辦活動之大旗,人民只能向警察或環保局檢舉,而根據筆者向相關局處反應的經驗,相關人員頂多到現場開張勸導單或罰單了事,問題仍舊存在。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相對的人民也有不信仰特定宗教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為前提 ,我也不知道三更半夜還在放鞭炮、鑼鼓齊鳴、大放電音跳鋼管舞,擾人清夢,又是什麼樣的一種文化。
作者 / 皮諾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