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飯碗也該有機會生鏽!
現行制度也讓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可以趁東窗事發前或是仍處於調查狀態時趕緊辦理退休,形同以退休之名規避懲戒處分。
作者 / 陳昱齊
郭冠英回歸省府秘書爽領退休金的事件,除了是人事任用的問題,也凸顯出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重大問題。郭冠英之所以要回鍋當公務員,絕對不是因為他對當公務員有多大的熱忱,而是為了以後可以到處遊山玩水的退休俸。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的懲戒處分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看似洋洋灑灑,但卻存在太多漏洞,最重要的一個便是上述懲處,對於順利辦理退休的公務員而言根本不痛不癢,試想對一個已退休的人記過有什麼實質意義?此外,現行制度也讓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可以趁東窗事發前或是仍處於調查狀態時趕緊辦理退休,形同以退休之名規避懲戒處分。
筆者認為若要對不肖公務員起到真正嚇阻與警惕效果的話,應該從剝奪其財產下手,現在雖然有減俸的規定,但實務上幾乎不曾使用,建議增加「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鍰」兩種懲戒處分,對於已辦理退休者,則追討其已領取之退休金。此外,應比照法官法的規定,增訂「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懲戒處分,以徹底汰除違法失職達重大程度之公務員。以郭冠英這種嚴重違背對國家忠誠者,不但應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更應使其喪失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如此,便無停止任用三年後還有回任的機會。
公務員的各項福利與退休制度,讓這份工作成為大家口中公認的「鐵飯碗」,但縱使是「鐵」飯碗也應該要有生鏽的可能,郭冠英以及許許多多過去不公不義、違法亂紀,但仍坐享退休福利的案例,證明當今的公務員懲戒法已到了必須徹底翻修的地步。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體系而言應該是扮演防鏽劑角色,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則是生鏽劑,唯有讓生鏽劑發揮作用,讓鐵飯碗也有機會生鏽,否則生鏽的便會是公務體系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