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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竹北事件vs. 板橋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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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反抗權、要求權、參與權還要遭受公權力的霸凌?筆者相信背後一定有影武者指使,呼籲政府一定要追究違法失職的官員,才能真正保障台灣的民主與人權。

日前新北市警方到板橋一家摩鐵「臨檢」,警方「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合議庭認為,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關依據,已違反法定程序、查扣毒品無證據力,判洪男無罪。筆者非常佩服本判決確實是極少數法官,能如此正確的判決,值得讚許。相信可以教育第一線警察執法,要遵守正當程序。

警察執法也須依法行事: 圖片來源:鳴人堂,聯合新聞網
警察執法也須依法行事: 圖片來源:鳴人堂,聯合新聞網

警察執法也須依法行事

警察為了績效或上級命令交差壓力之下,往往在執行勤務時忘記依法行事。雖洪姓男子有毒品前科,但警察在「臨檢」時亦要無罪認定,因為洪男又不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通緝犯、現行犯等,若不禁止將助長違法取證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人權,判定查扣物品無證據力,依法論法,合議庭法官的見解值得稱讚。

919竹北事件vs. 板橋臨檢

60歲黃姓志工媽媽只是站在路邊舉牌,表達聲援平反太極門假案的訴求,竟遭新竹縣竹北六家派出所員警以現行犯逮補移送地檢署,偵訊超過6小時,隔天凌晨踏出地檢署後,志工媽媽驚嚇恐懼昏厥送醫,被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各界同聲撻伐濫用職權,痛斥白色恐怖再現!

新竹市議員田雅芳在臉書分享919事件網友稱『竹北事件』,談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從上面兩案,我們都看到了警察執行勤務時往往忘掉了憲法賦予的權力與責任。板橋臨檢「假借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還好遇到一位好法官判洪男無罪。而竹北事件是警察忘記了人民有《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權;《兩公約》保障人民的有基本三個權:反抗權(當政府有任何暴力等不當行為時)、要求權(要求國家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及尊嚴,在西方國家人民要求繳稅後國家要為人民謀福利等)、參與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如黃姓志工參與政治社會文化等,更何況站在路邊舉牌,又不是現行犯也沒有暴力行為,所舉的標語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太極門假案已經延宕24年,法院早在96年就判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從開單的國稅局到拍賣的行政執行署,人民很疑惑為什麼沒欠稅還被強行違法拍賣?而明明人民有反抗權、要求權、參與權還要遭受公權力的霸凌?筆者相信背後一定有影武者指使,呼籲政府一定要追究違法失職的官員,才能真正保障台灣的民主與人權。

行政單位權力擴張傷及人權

律師張炳煌《毒樹的果實有毒嗎?談非法取得證據之排除》一文時談到:「以美國言,歷經聯邦最高法院在1886年Boyd v. United States案、1914年Weeks v. United States案 1961年Mapp v. Ohio案等關鍵性案件的判決,確立警方非法取得的證據資料,不論在聯邦或各州的刑事程序中,都不得使用的原則,其目的與理由之一在於制止警察執法上的不當行為。」其實在歐洲的德國也是如此!

身在公門好修行!慎思!慎思再三!

台灣司法制度為人詬病的是,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文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者會被捲入冤獄,毀掉一生的青春、事業、家庭…筆者呼籲身在公門好修行!慎思!慎思再三!

作者: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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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 竹北事件 行政單位 警察
2020-10-09 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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